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 新闻发布时间:2023-05-29 12:00:24
5.1 基本要求
5.1.1 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营业执照;
(2)对其区域内使用场车的安全负责;
(3)根据场车的用途、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海拨高度、坡度、弯道圆曲线半径、爆炸性环境等),选择适合使用条件要求的场车,并且对所使用场车的选型负责;
(4)购置观光车辆时,保证观光车辆的最大行驶坡度能够满足使用单位行驶路线中的最大坡度的要求,并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
(5)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6)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 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由使用登记地以外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7)制定符合本规程5.1.4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8)场车作业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 人员证》,持证上岗,并且保证每台场车在作业时均由司机随车操纵;
(9)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场车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10)在观光车辆上配备灭火器,并且灭火器应当在有效期内;
(11)车辆配置液化石油气钢瓶时,气瓶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
(12)在爆炸性环境使用叉车时,遵守有关部门对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5-1:本规程所指使用单位的含义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